柯桥法律咨询
柯桥律师事务所,柯桥律师,柯桥法律顾问,柯桥法律咨询,柯桥律师咨询,柯桥律师电话
咨询电话
18857140882
首页 简介 团队 案例 新闻 联系
柯桥律师事务所,柯桥律师,柯桥法律顾问,柯桥法律咨询,柯桥律师咨询,柯桥律师电话
信息资讯
- NEWS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发布时间:2015-8-24   点击数:289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返回]
服务区域  
杭州律师 上城律师 拱墅律师 西湖律师 滨江律师
萧山律师 余杭律师 临平律师 钱塘律师 富阳律师
临安律师 建德律师 桐庐律师 淳安律师 宁波律师
海曙律师 江北律师 北仑律师 镇海律师 鄞州律师
奉化律师 象山律师 宁海律师 余姚律师 慈溪律师
绍兴律师 越城律师 柯桥律师 上虞律师 诸暨律师
嵊州律师 新昌律师      
本站关键词:柯桥律师事务所柯桥律师柯桥法律顾问柯桥法律咨询柯桥律师咨询柯桥律师电话柯桥刑事律师柯桥民事律师